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3290000009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3-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芹菜)、奎屯宋光辉商行、奎屯彭平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候吉祥、李高伟对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经营的芹菜(产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2-12-27)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抽样基数为10kg,样品数量为3kg。经检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01月17日出具该样品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05)。检验结果显示,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077,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01月17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慧年、陈军伟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对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经营的芹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并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通知书编号:NCP22660700830232005),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01月17日出具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05)显示: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1227、供货商:奎屯宋光辉商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077,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1月19日执法人员李慧年、陈军伟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法向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660700830232005)及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05)。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台账。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确认并签字,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查,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1227、供货商:奎屯宋光辉商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01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077,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于2022年12月27日在奎屯宋光辉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81T7X69,经营者是宋光辉,身份证号码是********4852)购进40公斤芹菜,进货价格是4元/kg,销售价格为5元/kg,该批芹菜目前没有剩余,当事人已全部对外售卖给消费者,无购买者信息,货值金额是40kg*5元/kg=20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200元。
经调查,该批不合格芹菜为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2022年12月27日在奎屯宋光辉商行(经营者:宋光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81T7X69)购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芹菜抽样基数为10kg,抽样数量为3kg,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7日给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批发过4袋芹菜,每袋10kg,销售单价为2.5元/kg,故违法所得为10kg*2.5元/kg=25元。
根据奎屯宋光辉商行经营者提供的供货商及索证索票信息,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芹菜是2022年12月27日奎屯宋光辉商行在奎屯彭平蔬菜店(经营者:彭祥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8ANEP8R)购进,经追溯,奎屯彭平蔬菜店供货单位为石河子市高付政水果蔬菜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1MA7845P36R)。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芹菜抽样基数为10kg,抽样数量为3kg,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7日给奎屯宋光辉商行批发过4袋芹菜,每袋10kg,销售单价为2.5元/kg,故违法所得为10kg*2.5元/kg=25元。
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奎屯宋光辉商行、奎屯彭平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200)整;对奎屯宋光辉商行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25)整;对奎屯彭平蔬菜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25)整。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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