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3290000009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3-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候吉祥、李高伟对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经营的姜(产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12-27)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抽样基数为10㎏,样品数量为3㎏。经检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01月17日出具该样品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06)。检验结果显示,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12-27,供货商:奎屯中兴商贸城奎屯宋光辉商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超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01月18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慧年、陈军伟接到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对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经营的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并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通知书编号:NCP22660700830232006),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01月17日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06)显示: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12-27,供货商:奎屯中兴商贸城奎屯宋光辉商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1月18日执法人员李慧年、陈军伟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法向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660700830232006)及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06)。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台账。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确认并签字,要求当事人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查,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12-27,供货商:奎屯中兴商贸城奎屯宋光辉商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01月17日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06)显示: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12-27,供货商:奎屯中兴商贸城奎屯宋光辉商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于2022年12月27日在奎屯中兴商贸城奎屯宋光辉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81T7X69,经营者是宋光辉,身份证号码是***********4852)购进112公斤,进购单价为8元/㎏,销售价格为18元/kg,该批姜目前没有剩余,当事人已全部对外售卖给消费者,无购买者信息,本案货值金额为18×112=2016元,故违法所得为2016元。经追溯,宋光辉在奎屯陶江华蔬菜批发部购进的该批次姜是在乌鲁木齐代办耿泽处购进,无营业执照信息,奎屯陶江华蔬菜批发部工作人员李霞于2023年03月13日提供了供货商耿泽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5613,联系电话是13999248909。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姜目前没有剩余,已全部对外售卖给商店或消费者,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因当事人没有快检设备,不知道这批姜农药残留超标,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06),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姜抽样基数为10kg,抽样数量为3kg,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及23日给奎屯宋光辉商行批发过10箱姜,平均1箱价格205元,1件姜14kg,折算销售单价为14.6元/kg,故违法所得为10kg*14.6元/kg=146元。
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及奎屯陶江华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肆拾元(2016)整;决定对奎屯陶江华蔬菜批发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肆拾元(146)整;2.警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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