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3290000009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3-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蒋军、吴合金对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经营的姜(产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12-2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抽样基数为5㎏,样品数量为3㎏。经检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01月19日出具该样品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17)。检验结果显示,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12-25,供货商:奎屯刘海良蔬菜批发部),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超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01月19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慧年、陈军伟接到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对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经营的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并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通知书编号:NCP22660700830232017),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01月19日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17)显示: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12-25,供货商:奎屯刘海良蔬菜批发部),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1月30日执法人员李慧年、陈军伟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法向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660700830232017)及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17)。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台账。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确认并签字,要求当事人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查,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12-25,供货商:奎屯刘海良蔬菜批发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01月19日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17)显示: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12-25,供货商:奎屯刘海良蔬菜批发部),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于2022年12月25日在奎屯刘海良蔬菜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7GFTL0B,经营者是刘敬亚)购进14公斤,进购单价为16元/㎏,销售价格为20元/kg,该批姜目前没有剩余,当事人已全部对外售卖给消费者,无购买者信息,本案货值金额为20×14=280元,故违法所得为20×14=280元。经追溯,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姜是奎屯刘海良蔬菜批发部经营者于2022年12月25日在潍坊寿光信诚果蔬有限公司(经营者:亓艳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Q9H2N2C)采购,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5日给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批发过一箱生姜,一箱14㎏,折算销售单价为14.3元/㎏,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生姜抽样基数为5㎏,抽样数量为3㎏,故违法所得为5㎏*14.3元/㎏=71.5元。
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及奎屯刘海良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元(¥280)整;决定对奎屯刘海良蔬菜批发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元(¥71.5)。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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