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2210000005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2-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2023年第1期),涉及我师市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经营的起司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7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工作人员对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经营的玉明辉起司蛋糕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检验,2022年12月31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检验报告(№:BS220837),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月3日,收到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样品名称:起司蛋糕,商标:玉明辉,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单编号:SC22660700860200504。
(二)对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经营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起司蛋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1.该经营者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下架了该批次的产品,对前期已销售的产品,也未收到该批次产品不良反应的投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该经营者进货查验时仅凭眼观无法知道所采购的起司蛋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经营者当场无法做到,应认定其已尽到查验义务,而且该经营者在现场检查期间,当场向调查单位提供了含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进货来源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利于调查人员开展溯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该店进货索证索票符合可以免予处罚的条件。
故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9日向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七师市监食品处罚【2023】1-003号;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罚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30.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玉明辉起司蛋糕)1.5公斤。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