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1310000004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1-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根据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显示,涉及我师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姜)
(一)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经营的姜(产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12-2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抽样基数为5㎏,样品数量为3㎏。经检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01月19日出具该样品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17)。检验结果显示,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12-25,供货商:奎屯刘海良蔬菜批发部),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0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向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660700830232017)及检验报告(NO:NCP22660700830232017)。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姜。经查,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12-25,供货商:奎屯刘海良蔬菜批发部)。经营者于2022年12月25日在奎屯刘海良蔬菜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7GFTL0B,经营者是刘敬亚)购进14公斤,进购单价为16元/㎏,销售价格为20元/kg,该批姜目前没有剩余,当事人已全部对外售卖给消费者,无购买者信息,本案货值金额为20×14=280元,故违法所得为20×14=280元。
(三)第七师一二六团超玚购物店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提供了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供货商奎屯刘海良蔬菜批发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内容证明进货来源,有利于执法人员开展溯源工作。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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