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1280000002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5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胡杨河市陈蓉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所抽样人员齐昊翔、库磊对胡杨河市陈蓉蔬菜店经营的生姜(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12-13;样品数量:3.2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CP22660700830231415)。检验结果显示,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月20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执法大队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胡杨河市陈蓉蔬菜店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该批次生姜。
(三)胡杨河市陈蓉蔬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排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报告了相关处理情况。
二、胡杨河市好安排零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所抽样人员齐昊翔、库磊对胡杨河市好安排零售店经营的生姜(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12-16;样品数量:3.2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CP22660700830231521)。检验结果显示,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月20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执法大队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胡杨河市好安排零售店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该批次生姜。
(三)胡杨河市好安排零售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排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报告了相关处理情况。
三、胡杨河市贾玉平蔬菜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所抽样人员齐昊翔、库磊对胡杨河市贾玉平蔬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12-14;样品数量:3.2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CP22660700830231480)。检验结果显示,样品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月20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执法大队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胡杨河市贾玉平蔬菜水果店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该批次香蕉。
(三)胡杨河市贾玉平蔬菜水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排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报告了相关处理情况。
四、胡杨河市新鲜满园果蔬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所抽样人员齐昊翔、库磊对胡杨河市新鲜满园果蔬店经营的香蕉(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12-13;样品数量:3.2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CP22660700830231440)。检验结果显示,样品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月20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执法大队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胡杨河市新鲜满园果蔬店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该批次香蕉。
(三)胡杨河市新鲜满园果蔬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排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报告了相关处理情况。
五、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所抽样人员齐昊翔、库磊对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经营的香蕉(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12-14;样品数量:3.2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CP22660700830231473)。检验结果显示,样品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月20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执法大队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该批次香蕉。
(三)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排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报告了相关处理情况。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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