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10000000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8-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44号
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8DY8950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一二三团双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岭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年产5万吨纱管纸及2万吨黄纸、卫生纸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2.你单位厂区锅炉房外露天堆放煤炭未密闭贮存。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生产;
2.对露天堆放的煤炭密闭贮存。
我局将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露天堆放的煤炭未密闭贮存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仍未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实施复查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