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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7250000016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7-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新疆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2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29

 

新疆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760752962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33幢3号(商铺1楼)

法定代表人:王学锋                                    

我局于2022630日对你单位道路用沥青制品、水泥稳定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料露天堆放未密闭存放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3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砂石料进行清理,砂石料堆放高度不得高于围挡高度

我局将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仍未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实施复查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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