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公示>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2190000008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2-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19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第七师一二七团天府超市(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0801日,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第七师一二七团天府超市经营的芹菜(产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2-08-01)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抽样基数为6kg,样品数量为2.1444kg。经检验,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08月31日出具该样品检验报告NO:SH2022031754)。检验结果显示,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0.97mg/kg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超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09月01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对第七师一二七团天府超市经营的芹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并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通知书编号:SC22660700274710135),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08月31日出具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NO:SH2022031754)显示:第七师一二七团天府超市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0801、供货商:中兴商贸城奎屯优泰蔬菜批发部),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97,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09月05日执法人员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法向第七师一二七团天府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2660700274710135)及检验报告(NO:SH2022031754)。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台账。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确认并签字,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查,第七师一二七团天府超市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0801、供货商:中兴商贸城奎屯优泰蔬菜批发部),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3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97,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于2022年08月01日在奎屯优泰蔬菜批发部购进6公斤芹菜,进货价格是3.5元/kg,销售价格为4元/kg该批芹菜目前没有剩余,当事人已全部对外售卖给消费者,无购买者信息,利润是46-3.56=3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3元。

第七师一二七团天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元(¥3)整


【打印正文】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