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2180000008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2-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六)
根据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乌苏市柳沟镇天川超市(盛和明珠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07月05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抽样人员对乌苏市柳沟镇天川超市经营的盛和明珠包装饮用水(产品名称:盛和明珠包装饮用水;商标:盛和明珠+英文;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2-05-08;质量等级: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288瓶,样品数量为15瓶。经检验,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于2022年08月05日出具该样品检验报告(№:BS220471)。检验结果显示,样品盛和明珠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超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08月0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任务。2022年08月11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乌苏市柳沟镇天川超市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在乌苏市柳沟镇天川超市向该单位负责人赖明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SC22660700860200090)和检验报告(№:BS220471),该单位负责人赖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日执法人员在乌苏市柳沟镇天川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暂停经营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我局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查,乌苏市柳沟镇天川超市于2022年05月11日购进了盛和明珠包装饮用水1200瓶,2022年07月05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抽检该批次(2022-05-08)盛和明珠包装饮用水剩余288瓶,样品数量15瓶。2022年08月05日检验结论为:该批次盛和明珠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实测值“0;0;7;0;0”,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n=5,c=0,m=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08月11日,经执法人员核查,乌苏市柳沟镇天川超市已将购进的盛和明珠包装饮用水1200瓶,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现场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目前,我局已责令乌苏市柳沟镇天川超市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2022-05-08)盛和明珠包装饮用水,该超市工作人员在进货查验时仅凭眼观无法知道所采购的瓶装饮用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当事人当场无法做到,应认定其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提供了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供货商石河子明珠乳业有限公司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内容证明进货来源,有利于执法人员开展溯源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故给予乌苏市柳沟镇天川超市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禁止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采购食品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
3.采购食品应当从有资质的并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每次采购食品的采购票据( 包括食品名称、数量、采购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经供货商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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