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1280000015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宝莱塑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116号
新疆宝莱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BKYTN221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办公楼工业大道18号-115号
法定代表人:郭振香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委托长沙坤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宝莱塑业有限公司降解地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委托长沙坤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宝莱塑业有限公司降解地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相关环境要素评价内容不全的编制质量问题。
上述事实,有《新疆宝莱塑业有限公司降解地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8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