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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1170000015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1-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新疆宝莱塑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116

 

新疆宝莱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BKYTN221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办公楼工业大道18号-115号

法定代表人:郭振香                                    

我局于2022年1117日对你单位委托长沙坤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宝莱塑业有限公司降解地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委托长沙坤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宝莱塑业有限公司降解地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相关环境要素评价内容不全的编制质量问题。      

上述事实,有《新疆宝莱塑业有限公司降解地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项、第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责令你单位:

重新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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