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1150000014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1-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河北诚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114号
河北诚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BN5YWW34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2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14层1439室
法定代表人:彭雨双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为胡杨河宗臣塑料制品厂编制的《胡杨河宗臣塑料制品厂20000吨农用降解地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编制的《胡杨河宗臣塑料制品厂20000吨农用降解地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环境质量现状引用数据无效,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编制质量问题。
上述事实,有《胡杨河宗臣塑料制品厂20000吨农用降解地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九)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重新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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