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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1260000014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1-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胡杨河宗臣塑料制品厂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115


胡杨河宗臣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BNQ40006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大道18号-144号

法定代表人:戚绍玉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委托河北诚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胡杨河宗臣塑料制品厂20000吨农用降解地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委托河北诚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胡杨河宗臣塑料制品厂20000吨农用降解地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环境质量现状引用数据无效,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编制质量问题。

上述事实,有《胡杨河宗臣塑料制品厂20000吨农用降解地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115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1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九)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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