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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0260000012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0-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新疆合源正达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106


新疆合源正达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Y4M88Q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18号-053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                                

我局于2022926至9月27日期间对你单位委托东营天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合源正达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氨基葡萄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委托东营天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合源正达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氨基葡萄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报告书中对提供原料盐酸的企业在建及依托项目介绍不清、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工程分析对氯化氢、氨影响分析不全面、未按导则总纲要求进行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论证的编制质量问题。

上述事实,有《新疆合源正达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氨基葡萄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书》、《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927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1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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