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0260000012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0-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乌鲁木齐毅青博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109号
乌鲁木齐毅青博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524329444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39号商住楼1栋7层7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毅江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至9月27日期间对你单位为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编制的《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编制的《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评价因子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环境质量现状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编制质量问题作。
上述事实,有《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1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人员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通报批评;
2.对《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人员张长旺(信用编号:BH019345)通报批评;
3.对《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人员薛思静琦(信用编号:BH019259)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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