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9290000012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9-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108号
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BKXNDC99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宾馆一楼门面20号
法定代表人:周维伟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至9月27日期间对你单位委托乌鲁木齐毅青博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委托乌鲁木齐毅青博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存在评价因子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编制质量问题。
上述事实,有《胡杨河市嘉硕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责令你单位:
委托技术单位重新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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