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9130000006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9-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胡杨河市汇铭百货商行销售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22日,收到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达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样品名称:饮用纯净水,商标:沁口乐,规格型号:17.5L/桶,生产日期:2022-06-22。抽样单编号:SC22660700860200066。经检验,7月15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检验报告(编号:BS220439),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7月22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胡杨河市汇铭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该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鉴于胡杨河市汇铭百货商行能提供不合格产品送(销)货单、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符合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同时也未收到该批次饮用纯净水不良反应的投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该店进货查验时仅凭眼观无法知道所采购的饮用纯净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经营者当场无法做到,应认定其已尽到查验义务,而且调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该店向调查单位提供了含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进货来源,有利于调查人员开展溯源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条件,而且在调查期间,胡杨河市汇铭百货商行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按时上报了整改报告,本局决定对胡杨河市汇铭百货商行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单位整改情况。2022年7月22日,检查人员对该店经营的不合格批次饮用纯净水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未发现规格为17.5L/桶沁口乐饮用纯净水,现场该店提供17.5L/桶沁口乐饮用纯净水送(销)货单一份以及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各一份。
经调查,胡杨河市汇铭百货商行所销售的饮用纯净水是从胡杨河市沁口乐纯净水厂采购的,已追溯到该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商,已转交由生产商所属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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