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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260000005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8-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

根据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第七师一二六团川城饭庄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05月11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抽样人员第七师一二六团川城饭庄负责人的陪同下,在该店经营场所对餐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202206月07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该样品检验报告(№:BS220218),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不合格原因是洗涤过程中清洗使用量少,清洗过程不到位造成的今后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对餐饮业复用餐饮具(餐盘)监督管理,督促餐饮店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流程进行操作,增加清洗次数。对餐饮业消毒柜定期开展校验和督导工作,确保消毒能达到要求,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06月09日,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任务,执法人员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06月15号第七师一二六团川城饭庄经营场所内向负责人送达了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2660700860200046)、检验报告(№:BS220218),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食品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经检测的不合格餐盘,暂停使用不合格餐盘,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第七师一二六团川城饭庄负责人王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第七师一二六团川城饭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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