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090000008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7-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奎屯耀之华商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17号
奎屯耀之华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MA78JDPM5H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绿波里-青年街8幢6号(右侧,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李作文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代建的位于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材料有限公司内的“环保设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代建的“环保设施技术改造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即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2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委托代建合同》、《新疆东浩天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按照“项目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的个性裁量基准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2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