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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4260000008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4-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奎屯源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23

 

奎屯源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65544594K

地址:奎屯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陈坤

我局于2022418至4月19日对你单位位于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奎屯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奎屯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在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陆续出现了粗格栅和细格栅不能正常运行。水解酸化池和生化池的搅拌泵损坏,地下排污管线多处堵塞,导致出水口巴歇尔槽被淹没。预备反应池的多个阀门损坏,斜管被污泥堵塞。曝气沉砂池没有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水质采样器不能正常工作等一系列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418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仍未改正的或者拒绝、阻挠实施复查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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