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7260000006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7-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乌鲁木齐润泽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121号
乌鲁木齐润泽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0919347488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F栋11层13-1室
法定代表人:王润泽
我局于2022年3月3日至3月15日期间对你单位编制的《“七师团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编制的《“七师团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取的《“七师团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关于七师团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师市环审〔2021〕6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规定。
我局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1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如果提出陈述申辩则应当解释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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