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7260000006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7-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杨**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102号
杨**:
身份证号:37****************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至6月23日期间对你主持编制的《“新疆盛发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6万吨废旧轮胎资源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主持编制的《“新疆盛发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6万吨废旧轮胎资源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缺失与工业园区产业布局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内容;缺失与“三线一单”的对照分析内容;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未列表给出废气、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不符合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新疆盛发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6万吨废旧轮胎资源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10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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