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7250000006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7-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沃力旺肥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16号
新疆沃力旺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5HJ60N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凤翔路8号(凤翔路以南、物华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牛俊伟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地面露天堆放大量黄色粉末状物料,未密闭贮存。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按照“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的个性裁量基准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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