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7250000006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7-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沃力旺肥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27号
新疆沃力旺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5HJ60N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凤翔路8号(凤翔路以南、物华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牛俊伟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地面露天堆放大量黄色粉末状物料,未密闭贮存。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责令你单位:
30日内完成对厂区地面露天堆放的黄色粉末状物料密闭贮存。
我局将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逾期拒不改正,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处理,你单位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如你单位在我局实施复查前已完成本决定书责令整改要求,也可以在复查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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