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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30000004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5-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新疆农垦五钢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14

 

新疆农垦五钢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23049160XD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南区(经一路以西,支一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超  

局于2022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将报废汽车存放在没有硬化的场地,场地有废矿物油渗漏痕迹。

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及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1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11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按照“贮存数量(非危废):不足50吨”“贮存场所:贮存设施、场所达不到要求”的个性裁量基准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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