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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30000003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4-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新疆农垦五钢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1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责改202219

 

新疆农垦五钢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23049160XD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南区(经一路以西,支一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超                                    

我局于2022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将报废汽车存放在地面没有硬化防渗措施的报废车辆暂存区,该区域场地有废矿物油渗漏痕迹

上述事实,有及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1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对报废车辆暂存区场地内的渗漏废矿物油进行收集,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同时对场地的地面进行硬化防渗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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