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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30000003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4-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新疆阳光一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9

 

新疆阳光一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776M4L6T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田兆民

我局于20223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3月23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图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48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按照“未提交报告”“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2个超标因子”的个性裁量基准进行计算,经我局集体讨论,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4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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