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30000003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4-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阳光一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14号
新疆阳光一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776M4L6T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田兆民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3月23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规定。应当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填报提交2021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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