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30000003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4-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农垦五钢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8号
新疆农垦五钢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23049160XD
地址:新疆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超
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拆解车间进行报废车辆拆解工作。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24日制作的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按照“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报告书”的个性裁量基准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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