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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30000003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4-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新疆农垦五钢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0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16

 

新疆农垦五钢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23049160XD

地址:新疆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超

我局于2022324对你单位位于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内的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拆解车间进行报废车辆拆解工作。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24日制作的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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