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30000003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4-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10号
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78C3KF07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0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巨红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原料卸料池需要配套建设的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3月18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皂角入库明细、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按照“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在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2个超标因子”的个性裁量基准进行计算,经我局集体讨论,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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