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30000003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3-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13号
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78C3KF07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0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巨红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卸料池需要配套建设的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即使用。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3月18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使用原料卸料池。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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