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00000002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4-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胡杨河供热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18号
新疆胡杨河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328867134D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共青镇农牧新村6号楼351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忠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对你单位承包运营的第七师一二五团集中供热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包运营的第七师一二五团集中供热中心未按规定使用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7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锅炉车间租赁合同、125团集中供热中心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备环保验收专家意见、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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