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00000002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5-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河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15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河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0700MB1J607742
地址:新疆奎屯第七师胡杨河市130团安康苑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新疆奎屯河引水工程”施工期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落实环保措施。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按照“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落实情形:项目配套的环保辅助对策措施未按要求建设”的个性裁量基准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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