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00000002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5-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河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24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河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0700MB1J607742
地址:新疆奎屯第七师胡杨河市130团安康苑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新疆奎屯河引水工程”施工期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落实环保措施。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按照环评要求完成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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