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公示>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00000002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3-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新疆合源炬盛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0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七师责停﹝2022﹞2号

 

新疆合源炬盛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BKY11Q2U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18-0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运营的位于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五五工业园北区2×40兆瓦背压热电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运营的“五五工业园北区2×40兆瓦背压热电项目”已建成的1台110吨/小时煤粉锅炉开启,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只有除尘设备开启,脱硫脱硝设备停止运行。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25日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责停告﹝20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整改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8

【打印正文】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