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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00000001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新疆合源炬盛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封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七师环查字〔2022〕2号

 

新疆合源炬盛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BKY11Q2U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18-0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运营的位于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五五工业园北区2×40兆瓦背压热电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运营的“五五工业园北区2×40兆瓦背压热电项目”已建成的1台110吨/小时煤粉锅炉开启,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只有除尘设备开启,脱硫脱硝设备停止运行。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25日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1台110吨/小时煤粉锅炉的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22年2月25日起至3月14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位于胡杨河经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厂区内。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设施、设备。

在查封期间,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我局提交书面的解除查封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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