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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00000001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3-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新疆合源炬盛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5

 

新疆合源炬盛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BKY11Q2U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18-068号

法定代表人:邢德立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运营的位于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五五工业园北区2×40兆瓦背压热电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运营的“五五工业园北区2×40兆瓦背压热电项目”已建成的1台110吨/小时煤粉锅炉开启,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只有除尘设备开启,脱硫脱硝设备停止运行。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25日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38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按照“一般工业废气类别”“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个性裁量基准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柒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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