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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00000001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新疆合源炬盛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10号

 

新疆合源炬盛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BKY11Q2U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18-0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运营的位于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五五工业园北区2×40兆瓦背压热电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运营的“五五工业园北区2×40兆瓦背压热电项目”已建成的1台110吨/小时煤粉锅炉开启,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只有除尘设备开启,脱硫脱硝设备停止运行。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25日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我局将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仍未改正的或者拒绝、阻挠实施复查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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