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00000001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3-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花园贝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6号
新疆花园贝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NQW57W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包贝儿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对你单位位于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年产400万m2铝电解电容器用阳极箔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2年3月11日排放的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3月1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新疆北山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新疆北山〔2022CG221〕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按照“一般工业废水”“10<pH≤11”“2个超标因子”的个性裁量基准进行计算,经我局集体讨论,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8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