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00000001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3-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花园贝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11号
新疆花园贝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NQW57W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包贝儿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对你单位位于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年产400万m2铝电解电容器用阳极箔项目”废水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发现你单位排放的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新疆北山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新疆北山〔2022CG221〕号)以及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3月1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我局将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仍未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实施复查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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