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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00000001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5-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17

 

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PX7FX0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瑾

我局于2022年413日对你单位位于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对甲基苯甲酸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甲基苯甲酸生产项目”已建成的焚烧炉在焚烧精馏渣的过程中进料口未密闭,导致精馏渣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气体向外挥发。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局2022年413日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处理。

我局将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仍未改正的或者拒绝、阻挠实施复查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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