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00000000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1-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2﹞1号
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991945681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龙生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在2021年12月31日17点(北京时间)前向兵团生态环境局清缴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内的碳排放配额。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1月5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兵团生态环境局相关文件,你单位2019年、2020年温室气体年排放核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7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支行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账号:30615201040010341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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