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100000000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1-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1号
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991945681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龙生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在2021年12月31日17点(北京时间)前向兵团生态环境局清缴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内的碳排放配额。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1月5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兵团生态环境局相关文件,你单位2019年、2020年温室气体年排放核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于2022年1月31日前清缴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内的碳排放配额。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如实上报兵团生态环境局,你单位也可以在复查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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