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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07000000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2-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孙*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1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20223


孙*

身份证号码15**************14                       

址:新疆奎屯市***栋***号                              

联系电话181********                                           

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胡杨河市赤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场地内你所属的露天堆煤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在胡杨河市赤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场地内约2万吨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对你下发了《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七师环责改〔2022〕7号),要求你立即对胡杨河市赤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场地内堆放的煤炭采取覆盖、密闭等防扬尘的措施。2022年1月2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储煤场进行复查,发现你在杨河市赤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场地内的煤炭仍有部分裸露,未采取密闭措施,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存放行为并未停止。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对你再次下发了《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七师环责改〔2022〕8号)。

以上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125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规定。我局决定对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贰万伍仟元,计五日,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支行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

账号:30615201040010341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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