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07000000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1-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孙*环境违法行为第二次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2﹞8号
孙*:
身份证号码:15**************14
住址:新疆奎屯市***栋***号
联系电话:181********
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对你下发了《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七师环责改〔2022〕7号)文件,责令你立即对堆放在第七师一三一团二连北华园15号地的煤炭进行密闭存放,2022年1月24日我局对你煤炭存放场地进行复查,发现你仍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胡杨河市赤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场地内堆放的煤炭露天堆放,有部分煤炭裸露,未采取密闭措施。
上述事实,有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1月24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处理,我局责令你:
立即对杨河市赤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场地内堆放的煤炭采取覆盖、密闭等防扬尘的措施。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堆煤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逾期拒不改正,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处理,你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如你在我局实施复查前已完成本决定书责令整改要求,也可以在复查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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