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2-00004659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21-1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26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工作人员对胡杨河市华来商行经营销售的鸡蛋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1年09月26日,收到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达的核查处置任务。样品名称:鸡蛋。抽样单编号SC21660000860227021。9月24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检验报告(NO:BS210765),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年9月29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胡杨河市华来商行经营场所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负责人刘艳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于2021年9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 胡杨河市华来商行8月26日销售的鸡蛋是从胡杨河市朱润彩鲜鸡蛋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65公斤,每公斤11.5元,共计74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无违法所得。胡杨河市朱润彩鲜鸡蛋批发部销售的鸡蛋供货商为新疆信秉蛟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胡杨河市华来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胡杨河市华来商行和胡杨河市朱润彩鲜鸡蛋批发部进货查验时仅凭眼观无法知道所采购的鸡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经营者当场无法做到,应认定其已尽到查验义务,而且胡杨河市华来商行和胡杨河市朱润彩鲜鸡蛋批发部向调查单位提供含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进货来源,有利于调查人员开展溯源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于处罚的条件,不予处罚。鸡蛋供货商为新疆信秉蛟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为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属于我局管辖,现已将不合格样品《检测报告》及案件调查情况移送至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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