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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2-00004651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21-12-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取消奎屯衡芝源医药有限公司等4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报

来源: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2-10 浏览次数: 【字体:

尊敬的参保人:

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 公安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兵医保发〔2021〕28号)文件要求,从2021年6月至11月,师市医疗保障局联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各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医保协议的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中发现并核实存在严重违反医疗保障定点协议行为,现将违规问题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1.    奎屯衡芝源医药有限公司在变更单位证件期间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营业销售药品。违反了《七师胡杨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2021年度)》第三十二条第十一款“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第三十二条第十六款“停业、歇业未备案的”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严重违反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规定,收到处罚的”。根据协议内容,取消定点医疗保障协议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师市定点零售药店。执行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

2.    新疆福乐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奎屯市第八分店由于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名称发生变化,未在30日内向社保局报备,按照《七师胡杨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2021年度)》第三十二条第九款“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甲方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规定,取消定点医疗保障协议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师市定点零售药店。执行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

3.    奎屯为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在2020年度定点零售药店考核中不合格,违反了《七师胡杨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2021年度)》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款“年终考核不合格的”规定,取消与其签订的定点医疗保障协议。一年内不得申请师市定点零售药店。执行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

4.    乌苏市保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拾分公司(123团)摆放大量日用品,违反了《七师胡杨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2021年度)》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款“摆放非医药用品的”规定,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师市定点零售药店。执行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

今后,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师市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全覆盖检查活动。希望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引以为戒,对照《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医保发〔2021〕21号文件精神以及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各项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医保政策的学习,建立健全医药台账,为参保群众提供规范、优质、价廉、便捷的医药、医疗、医保服务。

 

                      第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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