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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2-00004649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21-12-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处理克拉玛依市妙药堂药业有限公司等19家定点零售药店违规问题的通报

来源: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2-10 浏览次数: 【字体:

尊敬的参保人:

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 公安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兵医保发〔2021〕28号)文件要求,从2021年6月至11月,师市医疗保障局联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各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医保协议的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中发现并核实存在较为严重违反医疗保障定点协议行为,现就违规问题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克拉玛依市妙药堂药业有限公司(129团)、胡杨河市龙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137团)、胡杨河市和草堂中西药业有限公司(137团)、奎屯市德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奎屯安之康医药有限公司、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第九店、奎屯天健药品超市、奎屯福康元大药房东晖苑店、奎屯中泰林药业有限公司、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九分公司、奎屯颐仁堂医药连锁第贰佰零叁店、奎屯源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乌苏市济福堂医药有限公司(123团)、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第十店、胡杨河安之堂医药有限公司(125团)、乌苏车牌子新益民药品超市有限公司(123团)、奎屯舒心天祥医药有限公司、奎屯益百惠药业有限公司、乌苏市悦民康医药有限公司(128团)等19家零售药店不同程度地存在进销存台账不符、摆放个别非“健字号”保健食品、结算单装订留存不规范等行为,违反了《七师胡杨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2021年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留存药品结算单或未按要求装订留存的”、第三十一条第九款“无药店内部进销存系统的、未按规定建立药品进销存台账,或进销存台账不符的”和第三十一条第十一款“其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威胁到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按照协议规定,中止医保协议90天,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主动申请验收。执行日期自2021年12月1日起。

今后,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师市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全覆盖检查活动。希望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引以为戒,对照《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医保发〔2021〕21号文件精神以及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各项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医保政策的学习,建立健全医药台账,为参保群众提供规范、优质、价廉、便捷的医药、医疗、医保服务。

 

                      第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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